天津自貿試驗區掛牌啟動8個月后,迎來更高位階法律保障——《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第二批自貿試驗區中,通過的首個條例。
2016年1月5日,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在對條例進行解讀時指出,條例以地方性法規形式為天津自貿試驗區的建設提供更加堅實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時也向國內外投資者表明,天津自貿試驗區將堅持法治先行,努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國內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天津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將得到有效的保護。
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條例共8章58條,從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創新、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營商環境等方面,為天津自貿試驗區的建設、管理、改革、創新提供了基本的法治框架。
高紹林指出,“落實條例,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據了解,市政府有關部門將盡快研究制定條例任務分解清單,把條例規定的各項任務措施分解到相關的部門和單位。天津自貿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會同市政府督查室定期開展督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全面落實條例規定的各項任務措施。市人大常委會也將在條例實施滿一周年時進行執法檢查,全面檢查評估條例貫徹落實情況。
凸顯天津特色
1月5日,天津自貿試驗區管委會監管局局長王海東在對條例進行解讀時指出,條例既落實國家對四個自貿試驗區的普遍要求,又突出了天津自貿試驗區的自身特色,具體體現以下七個方面。
一,確立管理體制。“天津自貿試驗區管理體制既不同于上海自貿試驗區,也不同于廣東自貿試驗區和福建自貿試驗區。”王海東指出,條例明確了自貿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和各片區管理機構的功能定位和權責關系。其中,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整體工作、研究重大問題,自貿試驗區管委會主要負責組織研究、推動落實和總結評估改革創新措施,片區管理機構具體行使各片區的管理職能,落實改革創新任務。片區管理機構指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和天津市濱海新區中心商務區管理委員會。
二,鞏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成果。條例把天津市已經實行的“一顆印章管審批”、“一支隊伍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成果,進行歸納總結并加以提升固化,明確規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依法向自貿試驗區下放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權限,自貿試驗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
三,率先實行企業名稱登記制度改革。條例參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天津開展名稱登記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批復意見,規定“自貿試驗區簡化企業名稱登記程序,除涉及前置審批事項或者企業名稱核準與企業設立登記不在同一機關的以外,企業名稱不再實行預先核準,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
四,明確金融開放創新政策。在條例審議過程中,央行下發了《關于金融支持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條例把指導意見中有關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促進租賃業發展、鼓勵向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和保證保險方面具有特色和含金量的重要金融創新政策進行了梳理,用法律語言作出了明確規定,集中體現天津自貿試驗區在金融創新方面的優勢和特色。”
五,突出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京津冀協同發展是重大國家戰略,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是天津自貿試驗區的重要使命,條例專設“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一章,在增強口岸服務輻射功能、促進科技協同創新、優化區域金融服務、支持區域要素市場建設等方面明確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主要領域和重點內容。
六,為持續改革創新預留制度空間。條例規定“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保護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營造自主改革、積極進取的環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會同國家有關駐津管理機構,根據自貿試驗區的實際需要,研究提出推進投資開放、貿易便利和金融創新等方面的改革創新措施,爭取國家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國家規定的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改革試點措施發生調整,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可適用于自貿試驗區的,按國家規定執行”。王海東指出,這些規定體現了鼓勵創新原則,也為持續開展制度創新預留了空間。
七,與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接軌。條例明確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享有公平待遇,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受法律保護,明確自貿試驗區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和環境保護。“這是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的普遍要求,體現了自貿試驗區對接國際高標準規則的特色。”





